领取条件
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本人;
4.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失业证》,按月可随时到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领取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慧择提示:河北失业保险金领取过程中要注意的是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