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对象
1、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
①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②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③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④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⑤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2、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①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②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④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⑤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⑥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⑦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 6个月后失业的;
⑧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就业失业登记证作用
①失业人员经失业登记后,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②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按有关规定条件持相关证明材料,可向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税收减免、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据实核定后,在《登记证》上注明享受政策扶持项目和期限。
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持《登记证》按有关规定向失业地的县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再就业促进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等情况在《登记证》上进行记录。
④办理《登记证》所填的《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是劳动者就业和计算工龄的唯一凭证,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
慧择提示:重庆失业保险失业登记的每个证件都与持证人身份证相对应,每位劳动者只能拥有唯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并且证件必须由劳动者本人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