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暂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暂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构成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一般不得低于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地方税务机关应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进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情况。
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仍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低收入人群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渝委办[2001]194号)有关规定执行,在适当时候进行调整。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因再就业等原因而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原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再次失业后,可将原缴费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慧择提示:重庆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缴费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最低不能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失业保险金发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可适当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