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新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上签注单位意见,加盖公章。
2、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职工本人(或授权单位经办人)持《新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管理部(以下统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管理部审批权限内的限额提取,管理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或申请人。
4、符合提取使用条件,准予提取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按实际可提取金额出具《新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通知书》和提取有效凭证,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受委托银行只能将提取金额以转账方式存入本人的储蓄卡(折)账户。
慧择提示:新疆公积金提取流程是什么?首先职工向单位申请,单位在条件审核通过后职工的材料上加盖公章;其次本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然后管理部审批,并且通知申请人结果;最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