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籍死亡赔偿金有争议
外来打工人员,生活工作都在城市,只因户籍在农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然而死亡赔偿金怎样算起争议?
一辆拖车在二级公路上掉头返程,随后与一辆同向行驶过来的微型车相撞,不幸造成微型车司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这起交通事故到底是谁的过错?8月25日,重庆某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8月1日,汽车施救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王先生驾驶一辆拖车,沿二专线上往麻柳湾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该车掉头返程,随即与平先生同向驾驶的微型车相撞,当场造成微型车受损,平先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平先生作为家里的顶梁柱倒下后,身后留下年迈的父母,及妻子和两个未成年的子女。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4人一起把王先生、汽车施救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交通安全统筹中心、某保险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住宿费、停车费,索赔金额共计33.8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死者平先生的户籍虽然属于农村,但其生前两年多来一直在重庆市跑客运,平时家庭的收入和消费几乎都在城里进行,客观上已经属于“城里人”,其死亡赔偿金就应当按照城镇人口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计算,而不应按照农村人口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操作。
被告则认为,死者平先生户籍属于农村,事故赔偿理应依法按照农村人口的相关标准来进行。目前案件法院正在审理当中,请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