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
对于经济效益好、有条件的单位,按照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淄住字〔2013〕78号文件,将缴存比例调整至12%,即个人12%、单位12%。而对于经济不好的单位,缴存比例最低为5%,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标准执行,并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所在区县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2786元(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62元)。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16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450元;高青县、沂源县1300元确定。任何单位不得等额、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慧择提示:2016年淄博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这需要各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但最高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12%,最低的缴存基数也不得少于5%,职工可以在5%-12%之间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