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办理补缴:1) 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公积金的。2) 因故漏缴、少缴或错提公积金的。3) 由于其它原因应进行补缴的。
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 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破产的,应当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清偿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补缴时间只能是当前月份之前的月份,而不能是当前月份之后的月份。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早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单位成立时间。
慧择提示:德州公积金补缴原因主要有三种,单位出现任何一种情况都需需要办理补缴手续,补缴的时候,单位经办人员需要填写《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2份,还要列出缴存月份、金额等,到住房管理中心办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