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如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从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单位在《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也可从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
3、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应补缴期间职工每年的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慧择提示:在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便要办理补缴手续,梧州公积金补缴可以选择柜面递交或网上递交等方式。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后,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