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每年7月1日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变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以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下一年度的缴存基数。2015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月30日),根据南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度南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6927元。确定2016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9232元(即2014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6927/12×3≈9232元),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108元(9232×12%≈1108元);市直、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南阳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缴存基数下限为1100元(即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下限均为55元(1100×5%=55元);其他县(市)月缴存基数下限为960元(即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下限均为48元(960×5%=48元)。
请各缴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2016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的缴存比例,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的单位,各管理部将不再受理。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2016年南阳公积金缴纳基数的介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