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川是四川省仪陇县人。2010年4月,周川来到太原市杏花岭区剪子湾一家工地打工。2010年8月15日,周川在打工时不慎从16层掉至6层,致全身多处骨折及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后被工友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包工头支付医疗费后,拒绝对工伤进行赔偿。
2010年11月,周川看到《三晋都市报》报道工作站进行法律援助案例后,拿着《三晋都市报》来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任建功律师接待了他。经调查,周川所在的工程是由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用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所承揽,何某系包工头。任律师根据案情,制定办案方案。由于周川已构成工伤,任律师首先联系包工头详细了解情况,准备协商解决,然而包工头只同意再付3万元。任律师又和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联系,向公司负责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对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由于包工头何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分析其中利害关系,虽然任律师多次耐心做工作,但该公司仍然认为应由包工头承担相关责任。
由于临近年关,周川伤病急需用钱治疗,由于受伤生活没有保障,听到经过法律程序要等很长时间,周川讲他等不起也耗不起,不愿走法律程序,太费时间,希望能快点拿到赔偿款。任律师遂一边与包工头协商解决,一边调取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起草仲裁申请书、赔偿明细及法律依据。任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分析周川伤情构成三级伤残,经计算周川应获工伤赔偿52万余元。2011年3月20日,任律师拿着计算好的赔偿明细,再次找到包工头,给其讲解当中的法律依据,希望其能调解解决,最终包工头同意一次性支付周川18万元工伤赔偿款。目前,周川已拿到了18万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