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作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贫民的生老病死难以全赖政府,于是在民间始终有“宗亲福利会”、“长寿会”等社会互保组织的设立。有的由会员自筹资金,有的用宗族祠堂部分公产,当会友或族人死亡时,支付寿金,给予死者殡葬和遗族抚恤等物质上的帮助。这是在西方人寿保险进入中国之前在民间推行的人身的帮助、人身互保形式,对料理贫民后事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提出了一项联合养老办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该法规定每人交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天文学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勃来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精确表示每个年龄的死亡率,为人寿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数理基础。哈雷生命表的制定在人身保险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作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
1762年,英国人辛普森·道森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该社依据生命表收取保费,这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
由于人寿保险单本身具有现金价值,可以抵押,可以转让,故在国外普遍被认作个人金融资产,购买人寿保险是既能获得经济保障,又能使货币保值增值的一举两得的最好的投资方式。
二、生命保险在中国的发展
1992年--1994年美国友邦在国内个人寿险市场独树一帜,友邦的代理人及寿险代理制度扬名上海滩,这不仅为国内寿险业做了示范,打开了个人业务的市场,更创造了一个新的职业领域。
1994--1995年国内寿险公司如平安、中保等,开始引入代理人机制,其巨大的市场效应改变市场格局,改变了国内传统业务观念,让中国寿险业真正开始与国际寿险业接轨。
1996--1997年国内寿险营销机制从快速起步到迅速发展壮大,确立了寿险营销业中的重要地位。代理人机制开始在全国主要城市全面推广。1997年全国寿险营销员达到25万人,业务保费达到200多亿。
1998--2001年人寿保险的营销员达到80万人。
2010年,我国保险保费收入中,寿险超过了90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