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在谈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时最多的一个话题就是“无责免陪”,那么什么是“无责免陪”呢?
所谓的“无责免赔”条款就是说的最后一句“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简单说来也就是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而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是无责任一方,则他所投保交通意外险和其他险种的保险公司将不会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这里,许多车主必然会问:“既然出钱买了保险,为啥出了事故还得不到赔偿?”
其实,“无责免赔”并不是“不赔”。细读条款,我们可以发现,“无责免赔”条款中只是约定了当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没有过错时,车主方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任何文字显示车主不得从其他方得到赔偿。
而产险公司相关人士也称,“无责免赔”条款重在规范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无论是按照法律的“过错原则”,还是保险中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都应当是造成车主损失的对方车主。
另一方面,由于新车买保险在计价时通常会考虑被保险车辆历年来的赔付情况,没有赔付发生的车辆可享受“无赔款优待”。而在车主无责的情况下,如果由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必然会留下理赔记录,从而影响被保险车辆享受“无赔款优待”,增加承保保费,给车主造成额外的损失。
那么,在无责任的情况下,车主该如何获得赔偿呢?
通常情况下,车主都应该按照规定购买强制性的交强险,因此发生此类情况的,应先由对方车主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按照规定,属于交强险被保险人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交强险被保险人无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比如,A和B相撞,双方都投保了交强险,A无责,B全责,两车都有物损,那么,以实际定损为依据,B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最多可以赔偿A车2000元财产损失。
对于超出部分,如果B车主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A车主可从B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在额度范围内获得剩余赔偿。超出赔偿额度的部分,由对方车主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车主没有通过保险方式转移风险的,则由有责方车主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
而近期,保监会也正在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以求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一旦该政策被落实,车主们就不必再为繁杂的索赔历程而烦恼了,发生损失后,即可先要求己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再将相关权利转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