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老许,为推销保险,替人垫付了保险费14224元,但事后经多次催要也未能索回,并且对方矢口否认垫钱一事,无奈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但因为老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委托自己代垫保险费的事实,法院最终也爱莫能助,一审驳回了老许的诉讼请求。
不惑之年的老许,和同村的老徐是熟人关系。得知老许在扬州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做业务员,去年5月,老徐找到老许,要求为其办理保险。
对于这笔送上门的生意,老许自然很开心。同年5月29日,老徐以投保人的身份,在老许带来的几份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上签下了姓名,为自己投保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同时又为女儿投保一份相同的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几份保险,每年总共需要交纳保险费14224元。但由于一时无法凑齐这笔钱,也许是因为老许推销保险心切,在5月29日和6月18日,分两次分别为老徐及其女儿垫付了保险费14224元。
但事后,老许向老徐索要这笔保险费时,老徐却拒绝还钱,并矢口否认让老许垫钱一事。老许顿时傻了,在索要无果后,便将老徐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老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老徐委托其代垫保险费的事实,因此,老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庭不予支持。据此,法庭一审驳回了老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