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养老保险-转移和提取
上海作为国内发达城市一直处于快速的发展节奏,不少朋友因为长年的工作压力选择了去别的环境从新发展自己的事业,之前工作中公司和个人都有缴纳养老保险,但是自己一旦离开是否意味着之前所缴纳的全部付之流水了呢?带着这个疑问我们询问了慧择保险网的专业保险人员。
在目前国家新出台的养老保险中规定:
1.异地转移只有养老保险可以,并且是向户口地转移
2.所以,你如果打算转养老保险,那么就是要向户口地转,先去户口地社保开户,申请转入,给你接收函,再去上海公司参保的社保中心转出,最后在户口地接续上
3.最大的要求就是户口限制了,难不算难,就是麻烦,两地跑
4.不能提取的,只能转,明年将出台新的转移政策,也许那个时候就不难办理了,现在肯定是麻烦的
额外补充:能异地转移只是个人帐户部分,公司部分不能异地转移的如果明年有新政策,那么公司部分估计可以转移一些的。另外养老保险包括个人缴纳的8%和公司缴纳的19%。其中个人缴纳的8%加上公司缴纳的3%将存入个人帐户,另外的16%纳入社会统筹。异地转移的时候,只能转移个人帐户中的部分,即8%+3%;社会统筹的16%则会奉献给上海。
上海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详细规定
根据上海保险网传来消息,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经研究,现就贯彻《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
三、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本市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四、外省市户籍迁入本市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外省市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可按《暂行办法》规定转移。原在外省市单位就业,按当地规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工作年限)的,可视作缴费年限。
五、外省市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户籍迁入本市,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原单位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本市单位工作,从工作当月起,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七、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993年以后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47号],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原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