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保定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价证券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设住房(房改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等。
第三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内贷款发放的审批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贷款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管理中心委托承办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 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办理贷款业务的协议,并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贷款的对象是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或其他符合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定的借款人。
第九条 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所在单位处于缴存正常并不欠缴,可申请贷款。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6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原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新单位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人只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足额正常缴存状态。(政策性住房是指享受政府相关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住房);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七)符合申请时效要求。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及预付购房款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未竣工的,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以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使用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应超越商业银行批准还贷年限;
(八)借款人为他人提供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贷款;未达到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不予办理贷款;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再次申请贷款;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2016年保定公积金新政策的介绍,新政策对公积金多方面作出重新调整,因此,居民要及时关注,这样在公积金贷款时才能及时了解信息作出正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