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保险亟须突破
最近,国家减灾委发布消息,2011年上半年,各类自然灾害造成全国2.9亿人次受灾,449人死亡,100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420.3亿元。巨灾造成的损失巨大,凸显了巨灾保险的重要和必要性。但因巨灾保险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风险管理难,多有呼吁,难有行动。就连比较简单的人身意外保险,没有复杂的责任主体和范围界定,没有复杂的赔偿金额计算,没有复杂的再保安排,也存在诸多的技术问题,需要保险公司去突破、去创新,以弥补因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导致保险赔付制度的缺位。
目前,能够推出重大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公司寥寥无几。即便推出产品的保险公司,也大都采取附加险的形态,产品缺乏独立性。在商业保险本身并不发达,居民保险意识欠缺的情形下,无法保证投保率和覆盖面,也导致在费率厘定时价格偏高,失去投保的吸引力。保险公司在推出此类产品时,多为应景之作,有很好的概念包装,但缺乏市场考量,无法为巨灾保险提供有效的产品供给,无法满足购买需求。应该说,鼓励和推动巨灾保险的产品创新,增加巨灾保险产品的供给,是开展巨灾保险的先决条件。
保险组织
按照一般的投保人界定标准,很容易造成投保主体的缺位。自然灾害发生地多为农村,受灾人群多为农民,农民是组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无论是分散的个人还是企业法人作为投保人,都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而身故保障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分离,需要签名参保,让流程变得更加复杂。若不能突破现有的监管障碍和业务流程,开展自然灾害保险不切实际。巨灾救援和赔偿,政府部门责无旁贷,保险组织通过政府出资或者补贴,开展政策性巨灾保险,为当地居民提供巨灾保险保障,是一个很好的路径选择。但由于自然灾害涉及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气象等部门,多头管理很容易造成无人负责,加之资金预算和缴费安排,需要出钱出力,又不容易让居民满意,很容易造成相关的政府部门不作为,不配合。若要开展保险组织模式创新,落实责任主体至关重要。
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设计的保险产品,都有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两项内容,有些产品将某些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确定为除外责任,无法满足巨灾保险产品的内在要求。对于重大自然灾害的分类和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非常容易产生政策法规与保险产品之间的不一致,极大地增加与政府的沟通成本,如将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台风等无人为因素的自然灾害纳入保险范畴,政府和保险公司都没有疑义,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保险公司不认可人为因素的自然灾害,需要由第三方赔偿,政府部门则不认同。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保险公司吃透相关政策文件,减少产品设计的先天性缺陷;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完善问责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赔偿补偿体系,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
风险控制
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巨大,一般需要再保支持,由于风险意识淡薄、保险观念偏差、价格竞争激烈,导致保费充足率不足,出现原保费低于再保险保费,无法实现再保,共保成为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有效手段。实行共保,需要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沟通体系,共同分担风险;建立和完善业务合作机制,保证共保体系的可持续性,防止出现业务真空期。当然,做好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救援,对降低赔偿,控制风险大有裨益,大有可为。保险公司可以改变服务方式,变被动赔偿为主动服务,增强参与自然灾害防治的主动性,切实融入国家防灾减灾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