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变额年金保险的风险程度较高,保监会对正在进行的变额年金保险试点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尤为重视。但事实上,尽管该类产品刚刚出现在国内市场上,但一些不规范销售的苗头已经有所显露。
作为五个试点城市之一的上海,保监部门已于本周一向各寿险公司下发了一份《关于变额年金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以期在试点一开始,就对原本被认为有机会打“擦边球”的地带做出规范。
勿蹈投连覆辙
“保监部门的这个通知下得非常急,因为有些拿到变额年金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已经着手在做了,但从实际操作来看,部分公司将变额年金这种结构较为复杂的产品,直接定义为‘保本的投资连结保险’,这是会带来很大的潜在风险的。”一家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通知》内容显示,上海保监局对上海地区变额年金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要求罗列得非常仔细,不难看出,对所在区域内进行的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监管部门的神经颇为紧张。例如,监管部门要求取得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资格并拟在上海市场销售的保险公司,在正式销售前10个工作日,应向保监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拟销售的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保险合同样本、投保单样本及宣传资料样本;拟销售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渠道,如是通过保险营销员销售的,则应报告销售人员详细情况,如是通过代理机构销售的,应报告代理机构销售网点明细情况;依据风险评测制度制定并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相关材料样本。
上世纪90年代,因为部分保险公司将投连险这种具有相当高风险的产品卖给了“错误的人群”,由此引发的“投连风波”至今仍让不少保险公司的经营者后怕不已,监管部门显然不希望历史在变额年金身上重演。
设置销售人员退出机制
监管部门已经对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设置了退出机制。排在首要位置的是,严格禁止不具备销售变额年金保险资格的销售人员采取挂单方式违规展业,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一次为他人挂单的,即取消其销售变额年金保险资格;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的,应取消其销售变额年金保险资格;同一代理网点被查实存在一次以上销售误导的,将暂停其销售变额年金保险资格一个月,限期整改,整改后被查实存在一次以上销售误导的,保险公司则不得再与其续签变额年金保险代理合同。
保监会在对变额年金保险试点所采取的原则是“支持创新”和“控制风险”,而良好的信息披露规范则被认为是“控制风险”的途径之一。
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及接受客户咨询的人员,应向客户正确说明变额年金保险提供的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情况,不得把变额年金保险简单介绍为“保本的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应向客户正确说明变额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情况,约定年金给付保险责任的,应明确告知客户不允许趸领;提供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的选择权的,应正确说明;保险公司销售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变额年金保险的,应向客户正确说明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运作原理、风险资产、无风险资产投资范围、投资乘数、价值底线的计算方法、账户集中情景风险等内容;需要采用批次销售的,还应正确向客户披露销售期间的销售时间安排、资金使用及管理、退保安排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