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保监会、财政部牵头制定《实施方案》,结合我国国情,以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探索建立专项巨灾保险制度。
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我国灾害种类繁多,地区差异显著,一步到位建立涵盖多灾因的巨灾保险制度难度较大。考虑到我国地震灾害分布广泛、损失巨大、关注度高,且地震巨灾保险是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按照民生优先原则,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符合我国当前实际。
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能够促进灾害损失主要由政府承担向全社会乃至全球共同分担转变,是政府运用现代金融手段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有效途径,是对我国现有灾害救助体系的有益补充;能够增强全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各类防灾减灾资源的整合,丰富和完善灾前、灾中、灾后全覆盖的灾害管理体系;能够减少灾年政府可能出现的收支不平衡,减轻政府防灾减灾压力,保障财政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实施方案》明确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保障对象方面,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方面,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不同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条款费率方面,运行初期,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为主,可单独作为主险或作为普通家财险的附加险。按照地区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并适时调整。赔偿处理方面,运行初期,基于简化操作、快速推广的考虑,初期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国家标准,结合各地已开展的农房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我国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实行“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前四层具体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构成分担主体,当第五层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无法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启动赔付比例回调机制,以前四层分担额度及已到位的财政支持和紧急资金总和为限,对地震巨灾保险合同实行比例赔付。初期以“总额控制、限额管理”为主要思路,确保损失有效分担。
为顺利推进《实施方案》落实,前期,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整合行业承保能力,搭建业务平台,建立承保理赔标准,共同应对地震灾害。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的提取、积累和使用,将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下一步,保监会、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实施方案》落地,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补偿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建立健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慧择提示: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印发方案,明确了要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尽快建立起健全的巨灾保险制度,促进民生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