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凡出生28-50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五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及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公司按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公司按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及附加意外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慧择提示:凡是出生年龄在28日至50周岁的健康人士均可投保国寿安鑫两全保险,该产品保险期间为25年,保险责任包含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您可以立足实际,酌情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