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人寿、新光海航人寿、国泰财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8.22%、3.91%、63.63%,为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险企。
中融人寿方面表示,目前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已经全部停止开展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股票投资。在此基础上,正在加强与股东沟通增资工作,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增资扩股,以提升公司经营的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预计2016年三季度至2018年四季度,各季度均处于净现金流入状态。
此外,保监会对新光海航人寿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暂停增设分支机构,监管约谈,要求双方股东于2015 年7月底之前提出改善偿付能力方案,停止开展新业务。
在协调股东增资方面,新光海航人寿的进展并不顺利。一季报显示,2015年12月、2016年4月,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及第二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双方就改善偿付能力议题进行了磋商,但未达成有效共识和决议。因此,增资事宜尚无明确时间表。不仅如此,2012年4月,新光海航人寿第二届第一次董事会通过增资5亿元的增资议案。目前,股东新光人寿方与公司管理层正积极协调另一股东海航集团方尽快增资。
由于股东增资未能成行,新光海航人寿在下季度仅能从停止开展新业务、通过办理再保险,降低对最低资本要求,及费用管控等方式延缓偿付能力充足率下滑趋势。
国泰财险表示,公司已决定增资,增资计划已于去年12月上报保监会,暂还未批准,若保监会批准后偿付能力充足率将符合法定标准。
根据规定,除了报送季度报告以外,保险公司在发生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及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等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及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还应当向保监会报送临时报告。
慧择提示:数据显示,中融人寿、新光海航人寿、国泰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8.22%、3.91%、63.63%,保监会责令中融人寿等险企停止开展新业务,暂停增设分支机构,并要求其尽快提出改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