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年度基准值发布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4025元/月、低档2415元/月预缴。
(二)参保单位的职工个人以其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并按12075元/月封顶、2415元/月保底(暂定基准值为4025元/月)为基数预缴;参保单位按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预缴。
(三)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暂缓缴。
(四)转出的,及时按预缴基数办理相关手续。
(五)到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按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58元/月)预核并预发待遇,死亡人员按2013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1650元/月)预核并预发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均不得延期办理。
二、2015年度基准值发布后,及时进行缴费和待遇核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一)有预缴的个缴人员以2015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如缴费指数小于0.6或1的,本人愿意,可在2015年12月30日之前以2015年度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再补缴调增。
(二)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按2015年度基准值并结合2015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结果统一进行调整、结算。
(三)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应及时缴费。
(四)已按预缴基数缴费后转出的,不再调整、结算。
(五)2015年度之前的欠费或断档,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缴或补缴,其中,以4025元/月为基准值清缴或补缴的,以2015年度基准值计算其缴费指数,不再调整、结算。
(六)已预核和预发养老金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的,按2015年度基准值或2014年度全省月人平养老金统一重新核定,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账户如有变动,应到相应经办机构申报。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新政策的介绍,养老保险基数的调整,是顺应国家国情的,为了确保退休人员在老年生活时有所保障,国家正在逐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