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合同终止。
二、年金给付
在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 500 元,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 1 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保险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6%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 500 元,保险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 1 日)及之后的每月 1 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保险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0.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 500 元,保险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3、转换年金选择权
被保险人可将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保险。若被保险人选择将合同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合同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合同继续有效。公司将按转换时被保险人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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