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风险,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与原有的高现价产品的定义相比,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通知》于2016年3月21日起正式实施。
结合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发展现状和主要风险,中国保监会进一步强化了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力度,牢牢守住风险底线。
此次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规则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进行了定义。与原有的高现价产品的定义相比,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长期业务。
二是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切实防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
三是对不同存续期限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提出不同要求。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强化了对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控。
四是对超过规模限制的公司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超过限额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将对其采取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以强化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模管控。对于在通知实施之日时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规模已经超过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宽限其在3个月内通过增资等方式,确保其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重新满足限额要求。
慧择提示:此次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促进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