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险之商业保险
承保对象:私宅和家庭财产
地震保险承保对象是居民住宅和生活用具(家庭财产)。作为商务用途或商业店铺专用的建筑物、营业用途的家具、办公用品或商品等财物,不能作为地震保险承保标的。根据《地震保险法》规定,参保地震险的保险金额,是附加地震险的财产险保险金额的30%-50%。建筑物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为5000万日元,家庭财产为1000万日元。
地震灾害虽然发生频率低,但是一旦发生大规模地震就可能造成巨额损失,所以在日本常见的保险产品,如企业财产保险、汽车保险、伤害保险等其他保险中,属于除外责任。
参保方法:不能单独投保
地震保险原则上是在以居住用建筑物、家庭财产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保险中自动附带的。对于不希望加入地震保险的客户,为了加以确认,并与合同署名、用印相区别,需要另外盖章确认。展业通常与财产保险同时进行,通过保险代理店销售。地震保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赔付:按损失程度理赔
由于地震、火山喷发或由此引发的海啸,造成火灾、倒塌、埋没、冲毁等情况,带来住宅及家庭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
注:1.建筑物主要结构部分的损失达到保险价值的50%以上;家庭财产损失程度达到保险价值的80%以上。
2.建筑物主要结构部分的损失为保险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家庭财产损失程度达到保险价值的30%以上80%以下。
3.建筑物主要结构部分的损失为保险价值的3%以上20%以下;家庭财产损失程度达到保险价值的10%以上30%以下。
在1966年地震保险制度创建初期,地震保险的总支付限额为3000亿日元,之后在经历了数次大型地震灾害后,人们对地震灾害的关心程度有所提高,再加上地震保险合同的不断增加,政府和保险公司多次调高总支付限额。最近的一次调整是在2008年4月1日,总支付限额再次由5兆日元提高到5.5兆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