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大病保险的缴纳,根据京劳险发[1998]102号文件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均要从1998年7月1日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1998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月起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在缴纳方式上以及缴纳比例上,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而外商投资企业为员工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要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单位必须在每月30日前按月足额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不得间断。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职工大病保险缴纳事项的介绍,主要包括缴纳方式、缴纳比例以及缴纳时间。对于职工来说,缴纳职工大病保险很有必要,因此,最好让自己所属的企业帮自己按时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