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一项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居民可以在不额外缴纳保费的情况的下,在原有的医保报销之后再次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要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来运作。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方面,主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保障标准上,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慧择提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为一项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实施以后,可以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值得大力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