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在新华保险给母亲和自己投保的一款“健康险”,截至今年,已经连续交了七年的保费了。前五年上缴的保费发票每次业务人员都会主动上门送达。自2009年起,新华保险开始要求客户使用银行转账来付款,因为觉得这样更安全。王女士对此并没有任何异议,觉得这样做也很不错。可是使用银行转账缴费后,2009年和今年的保费发票至今还没有送到王女士手中。王女士的权利毫无疑问受到了侵害,那保险公司为什么要这么做,我们消费者从中要吸取什么经验教训呢?
据王女士介绍,当初购买新华保险的险种,是因为觉得比较合适自己的情况,就给自己和母亲同时购买了此险种。可是后续的麻烦也跟着来了,2010年3月缴费结束后,没有任何的服务人员告知缴费是否成功,催促之下,终于有业务员送来了所谓的“发票”,结果“发票”却是划款成功的通知单。为此王女士很诧异,因为当时清清楚楚地和业务员说过要对方将发票送过来,可现在送来的却是划款通知单,至今王女士也尚未收到新华保险给她开具的保单发票,这让王女士恼火不已。
产品发票权被侵犯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王女士保费的送缴采取的是网络划账方式,一旦构成了消费行为,索要发票就是必要的了。新华保险迟迟不肯将保费的发票送达客户手中,为此王女士很恼火,她说:“如果在发票未开具期间,出现任何的人身问题,我将如何应付?人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本身就是在购买一种生活保障,如果没有任何的书面证据证明自己购买了此类产品,心里总会觉得不踏实。”
山东省李晓明律师事务所的王英森律师提醒投保人员,保险产品和其他商品一样,一旦构成了买卖的关系,消费者就可以索要发票,这是正当的消费权利。王女士的这种情况可以先反映给投保的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迟迟不受理或者是拒绝受理,就可以反映给济南的税务机关或相关管理部门,让他们受理一下此类事件。当然,王女士的担心是有必要的,没有开具发票,一旦在此期间身体出现任何问题,保险在网络上依然是可以查到的,只是在手续的办理方面比较麻烦了一些;发票起到一种凭证的作用,如果有了发票证明自己交了保险,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程序就会变得简单。
投保前后服务变化
中国的保险业售后服务一直都处于一个参差不齐的阶段。据王女士称,她在新华保险投保之初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了保单跑前跑后,投保之后,保费划入保险公司的账户内,业务人员就“消失”了,贴心地服务也随之消失了。她向新华保险索要发票,保险公司几经周折才给送来了一张划款通知单,可是划款通知单并不是发票,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依然没有证据可依。其实人们之所以购买保险,是因为保险本身就是一种服务,服务于民生的一种的安全保障。投保前后态度的巨大差异让王女士很不理解:“今年3月份投缴的保费开具的划款通知单至今也还在业务员的手中,时间已经过去了4个月,发票还没有送达。”
即时评论:本刊编辑部提醒各位投保人员,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消费权利。对于任何的产品在消费之前,都要做好充分的了解。这样就会最大化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服务民生”一直是各家保险公司执着追求的目标,巨大的变化让王女士措手不及,也让我们进一步认清了保险行业中售后服务的巨大差异。我们敬告准备投保的人们:投保之前要和客户专员理清自己的投保产品内容和服务,达成一定的书面协议,以便引起日后不必要的麻烦。(本刊记者张磊)
慧择网消费提示:消费时别忘索要发票
发票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出现质量等问题,可持购物发票向商家进行退换的凭证。它由四个要件组成,即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售出单位公章)、用多少钱(金额)、购买的什么商品(品名和型号)。
有一些商家为了达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在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时做文章设陷阱:借口当时无发票,日后补发票;发票上不添写具体商品名称,而是用一些字母或代码或符号代替;在发票上注明“降价”、“打折商品”或“不退不换”等字样;出现问题更换商品时,发票上不注明更换商品的新日期;以购物合同代替发票;商家已给优惠价格,如要发票请交税金的现象,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出现维权的问题。为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别忘了向商家索要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