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鸿运随行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平安保险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公司按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数×112%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己交期数×112%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平安保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平安保险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平安保险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平安保险销售的鸿运随行两全保险在条款中明确了满期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两大保险责任,并且表示,一旦被保险人因上文所述情况身故,公司便不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您觉得合同内容不符合自己的需求,可通过正确的方式进行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