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江西省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要求,省直驻昌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其他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在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同一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一类行业0.2%执行。
慧择提示:此次江西省发布新的工伤保险办法,是该省政府高度关注民生问题的重要体现。新办法的实施将极大程度保障该省公务员的根本权益,加快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