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班轮业务
1.特点和作用:班轮通常是指具有固定航线,沿途停靠若干固定港口,按照事先规定的时间表航行的船舶。对于停靠的港口,不论货物数量多少,一般都可接受托运。具有航线,挂港,船期,运价比较固定;同一航线上的船型相似并保持一定的航班密度;运价内已包装卸费用;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等特点。
2.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划分:班轮承运人是指班轮运输合同中承担提供船舶并负责运输的当事人。托运人是在班轮运输合同中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承运人同托运人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界限一般在船上吊杆所能达到的吊钩底下,换言之,托运人将货物送达吊钩底下后就算完成交货任务,然后由承运人负责装船。但风险的划分一般以船舷为界,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发生的风险由托运人负责,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按合理的期限将货物完整无损地运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约定的时间,品质和数量准备好托运的货物,保证船舶能够连续作业,并及时支付有关费用。
3.班轮公会:又称航运工会,是由两家以上在同一航线上经营班轮运输的轮船公司,为维护共同利益,避免相互间的竞争,建立统一的运价和统一的办法制度所组成的国际航运垄断组织。参加的会员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参加公会控制全部航线的完全会员,另一种是只参加部分航线的幅会员。就参加的条件分:一种是开放型公会,凡轮船公司申请参加均可,另一种是关闭型公会,只有具备一定资格和航行实绩的船公司方可经过讨论通过后参加。公会为维持其垄断,对非公会船公司进行排挤,如使用战斗船,降低运价以揽货,迫使非会员船公司退出航线。对货主则采取延期回扣和双重费率制度。凡与公会签订合同的货主,可享受优惠费率;如下一期仍使用公会船载货,又可获得延期回扣。总之,公会采取这些手段,无非是为了控制货载获取高额利润。
(二)租船业务
1.特点:国际贸易运输中另一种重要的船舶经营方式是租船运输,船东(或二船东)向租船人之间提供的不是运输劳务,而是船舶的使用权。船东和租船人之间所进行的租船业务是对外贸易的一种商业行为,也叫无形贸易,租船通常在租船市场上进行。在那里,船东,租船人,船舶经纪人聚集在一起,互通情报,提供船舶和货源,进行租船活动。在租船市场上,大宗交易常常是通过经纪人进行的。他们拥有广泛的业务联系渠道,能向船方提供咨询消息和向租船人提供船源情况,促使双方选择适当的洽谈对象。交易成功,经纪人就可取得一定的报酬,船舶经纪人除促成船舶租赁业务外,还代办船舶买卖,船舶代理等业务。他们的主要作用是为委托人提供最合适,最有利的生意,提供市场行情,当事人资信及答复委托人的咨询,为当事人双方斡旋并解决困难。
具有如下特点:
(1)属不定期船,没有固定的航线,装卸港及航期。
(2)没有固定的运价。
(3)租船运输中的提单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船方出具的提单一般为只有正面内容的简式提单,并注明“ALL TERMS AND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或“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这种提单要受租船契约约束,银行不乐意接受这类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4)租船运输中的船舶港口使用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划分及计算,而班轮运输中船舶中的一切正常营运支出均由船方负担。
(5)租船主要是用来运输国际贸易中的大宗货。
2.租船方式:主要有程租和期租两种。
程租:它是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价与条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仓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业务。又可分为:(1)单航次程租,只租一个航次的租船。船舶所有人负责将指定货物由一港口运往另一港口,货物运到目的港卸货完毕后,合同即告终止。(2)来回航次租船,洽租往返航次的租船,一艘船在完成一个单航次后,紧接着在上一航次的卸货港(或其附近港口)装货,驶返原装货港(或其附近港口)卸货,货物卸毕合同即告终止。(3)连续航次租船,即洽租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或几个往返航次的租船。在这种方式下,同一艘船舶,在同方向,同航线上,连续完成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航次,合同才告结束。(4)包运合同又称大合同。即只确定承运货物的数量及完成期限,不具体规定航次数和船舶艘数的一种租船方式。
期租:是船舶所有人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在这期限内,承运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货运。租期内的船舶燃料费,港口费用以及拖轮费用等营运费用,都由租船人负担,船东只负责船舶的维修,保险,配备船员和供给船员的给养和支付其他固定费用。期租船的租金在租期内不变,支付方法一般按船舶夏季载重线时的载重吨每吨每月若干货币单位计算,每30天(或每日每月),或每半月预付一次。
光船租船,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船方式,也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与期租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在租赁其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占有权。
3.租船合同
又称租约,是载有租船订约双方权利和义务条款的一种运输合同。程租使用较广的有“标准杂货租船合同”简称金康合同。期租则有“标准定期租船合同”又称巴尔的摩租船合同。
程租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合同当事人;
2..船名和船旗;
3.货物;
4.装卸港;
5.受载日和解约日;
6.运费;
7.装卸费用的划分;
8.许可装卸时间;
9.滞期费和速谴费。;
期租合同的主要条款:
1.船舶说明;
2.租期;
3.交船;
4.租金;
5.停租与复租;
6.还船;
7.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