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以下简称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重大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保险公司增加的疾病。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包括很多方面,如上述内容介绍的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以及责任免除等等,此外还有保险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等等,以上只是部分介绍,如果有需要的话,您可以详细的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