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昌良、郑敏两人都曾是保险公司员工。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在郑敏的介绍下,葛昌良认识了被害人王某。郑敏和葛昌良一起向王某推荐了一种年回报为10%的所谓“保险理财产品”。从2004年下半年起,直到2009年的近5年间,王某共投资295万元购买了这款产品,期间王某收到67万元的投资回报,但最终没能收回295万元投资本金。2008年10月,葛昌良让王某再追加投资,王某就此事询问了郑敏。郑敏告诉王某,葛昌良要将业绩做大以争取成为保险公司的地区经理,让王某支持葛昌良。基于对郑敏的信任,王某又一次拿出了钱。
与此同时,王某还将这个“ 生财之道”推荐给朋友。李小姐就是王某介绍给葛昌良、郑敏的朋友之一。在葛昌良、郑敏的欺骗下,自2005年10月至2009年,李小姐共投资700万元购买这种年回报为10%的保险理财产品。期间,李小姐获得了130多万元的投资回报,但最终损失了700万元的本金。2009年2月,葛昌良因无法向李小姐归还到期投资本金,还以自己若被判刑就无法归还钱款为要挟,硬是将李小姐手里的700万元《保险单》调换成了《借款协议合同》。
葛昌良在法庭上表示,在2005年前后,他产生了以假保单骗取客户钱款用于炒股的想法。于是他托人刻制假保单的电子模板,并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了保单封面。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各被害人。他谎称保险公司有年回报为10%的投资理财产品,自2005年至2009年间,葛昌良与各被害人分别签订合同,收取投资本金共计1500余万元,上述资金大多被用来炒股。
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人葛昌良、郑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保险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钱款,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对葛昌良、郑敏判处有期徒刑14年、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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