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阶段,保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企业和承保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对在保险期内的污染事故,单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400万元。在此基础上,投保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环境风险水平、发生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等因素,追加责任限额或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附加险种,以确保足以承担环境污染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
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对该企业给予下浮保险费率的优惠,每年最大不超过10%,累计优惠不超过30%;对未按规定和未按整改意见做好环境污染防范工作,且投保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费率上浮,最大不超过20%。
据自治区环保厅介绍,宁夏通过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旨在初步建立符合宁夏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评估、责任认定、损失评估、事故处理、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
慧择提示:宁夏于2016年实施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宁夏政府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利于提高当地企业保护环境的意识,减少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使得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