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同职员代签
案件回放
父母的爱心经常体现在保险合同上。经不住保险业务员劝说,小杨母亲支付了年保险费2000元,投保了终身人寿保险及“附加重疾险”和“附加短期险”,因看不懂“保险天书”,经办的保险业务员丁某代她填写了保险合同并代为签字。以后,小杨母亲继续用银行帐号扣划,续付保险费至2004年。2004年7月5日,小杨母亲因突患脑溢血不治病故,投保受益人小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拒赔事件又一次发生,保险公司对小杨说:“经查,你母亲没有告知患有高血压病史,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依照合同约定不能赔付身故保险金3万元,只能解除保险合同,退还2269.54元保险费。为此,小杨于今年2月下旬提起了诉讼。确实,病史资料记载,小杨母亲于1999年3月因患多发性子宫肌瘤住院手术治疗,同时还被诊断患有高血压病。保险公司认为掌握了上述病史材料,拒赔保险金的理由应该于法有据。
但是,经审案法院查证,在小杨母亲投保时,她为证实工作能力,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一张“下岗人员再就业指导工作卡”,其上有高血压病史的记载;法院还查实,小杨母亲的投保书全部由保险业务员代填代写,空格反映业务员没有问讯她的健康情况,保险合同也没有她的亲笔签名。
审判结果
根据审案法院查证后的结果,法院认为:投保人隐瞒病史不能成立,当小杨母亲签收了保险公司《客户回执》,并如期支付了保险费后,表明保险公司对这份“问题合同”的追认,因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小杨3万元保险受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