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钟某在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限额为6.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2014年11月27日,钟某的父亲驾驶投保车辆沿道路行驶时,将前方顺行行人张某撞死。事故后,钟某的父亲驾车驶离现场,约10分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驶回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钟某的父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赔偿死者张某家属32.2万元。钟某的父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事故后,保险公司已就交强险限额对钟某的损失进行了足额赔付。钟某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自己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钟某206610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二审庭审中,双方陈述了各自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并进行了举证质证。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是驾驶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免责情形;二是钟某主张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庭审中,在厘清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合议庭认为驾车驶离后返回现场并报警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审判长蔡志萍主持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当庭达成调解,当庭送达文书,当庭文书生效。保险公司承诺十五日内支付钟某176610元赔偿款。各方都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慧择提示:此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驾驶者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法院认为当驾驶者驶离后返回现场并报警不构成逃逸,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经过法院的调解,最终保险公司承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