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顺序影响保险金赔付
被保险人谢冬三年前由母亲韦女士为他投保了某人寿保险,保额20000元,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
去年,谢冬的父母离婚,谢冬跟随母亲韦女士一起生活,父亲按月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离婚后,韦女士没有再婚,由于韦女士的母亲早年因病身故,父亲年岁已高,又无人照顾,于是韦女士便带着儿子与父亲一同生活,照顾儿子和父亲的生活起居。
年初,谢冬和母亲一起去郊游,没想到却发生了交通意外,母子俩都丧生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中。后经交通部门事故调查,最终认定,谢冬先于母亲韦女士在事故中身亡。
几乎同时,谢冬的父亲和外公去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遂引起争议。
这是一起由于夫妻离婚、投保时又没有指定受益人而导致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给付产生纠纷的案例。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案则涉及到《保险法》、《婚姻法》、《继承法》。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失,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和哪一方生活,由哪一方抚养,虽然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消失,但是他们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失。
然而,任何事件都不可死板地照搬法律来解决,因为法律条例里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况。经过法律咨询,该案中谢冬母子的死亡顺序是一个重要判例情节。
按照寿险理赔的基本原则:多人同时出险,无法确切查实死亡顺序的,即假定年幼者后死亡。假如韦女士先死亡或者认定她先于儿子谢冬死亡,韦女士则不能作为谢冬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该保险金,韦女士的父亲也就无权申请该保险金。
而在这个案例中,由于交通部门调查认定谢冬先死亡,韦女士就成为谢冬这笔保险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父韦老先生又作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该笔保险金的请求权。
在保险金的给付中,谢冬的父母作为他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享有该保险金,于是两人各得10000元,而韦老先生作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唯一继承人,领取10000元的保险金。
受益人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十分重要的关系人。所以,绝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中都会有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一般规定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以变更。
例如,在某款险种中就有关于受益人指定和变更的具体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要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上进行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需要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险金请求权的时效
保险索赔请求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提出,以免丧失时效。
索赔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保险金请求权存在的期间,就是说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就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利益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的最长期限。
如果超过保险金请求权的存在期间,则保险索赔时效会因为超越期限而消失。
保险索赔请求权时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我国保险金请求权的时效有两种:
●一是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
●二是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请求时效为2年,人身保险中的短期险如1年以内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险索赔时效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