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案例简介
笔者第一次见到李先生时,他刚从保险公司出来,看得出非常生气,他将保单摊在笔者面前就开始抱怨:“为什么就退我这么点儿钱?我交了那么多,现在连一半也拿不回来,保险公司也太心黑了,这几年,我一次医院也没住过,保险公司的钱一分也没有花过,保险公司从我的保单上扣那么多钱,实在没道理,让我怎么接受?”
原来,李先生自1994年开始,一直自己经营一家五金商店,虽然规模不是很大,但由于店面位置不错,再加上李先生能说会道善于交游,有不少的朋友,生意做得也算红火。
2001年12月,李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为自己在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每年需交保费共计996元,交费时间为20年。
按照李先生当时的经济状况,每年的这点保费支出根本没有任何困难,可是生意场上的事情谁也说不准。两年后,李先生在一次投资失利后,生意上受到重创,家庭经济情况出现重要变故,而且还负债累累,无力继续支付保费。
于是李先生于2004年10月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保险公司接受后,告知他只能按照保单现金价值退还1441元。但是,李先生对保险公司的退保金额极为不满,认为自己三年共交了近3000元保费,而退保的现金价值却连一半都不到。为此,李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给予合理解释。
咨询反馈
笔者随即与业内一些保险公司进行联系,相关人员很快给出了解释: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当投保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人寿保险公司应该退还投保人的部分责任准备金。
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通常分为分期缴费或一次性趸缴。李先生的保单就属于前者。当投保人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时,由于在订立保单的第一年,附加费用(主要包括新合同费、合同维持费和收费费用)支出大,因此,在合同订立的第一年所收的保险费,扣除新合同费和当年用于承担保险责任的自然保费后,一般已无剩余,甚至出现负数。合同订立的第二年所收的保险费,扣除附加保费和当年的自然保费后一般能略有剩余,可弥补第一年的亏损。
所以,一般说来,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才有可能产生现金价值。至于在投保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则自支付保险费之日起,就产生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都会在保险单后制作相关的现金价值表,根据每份保单的保险人具体情况,制定出各保险周年保单的现金价值。
从李先生的保单中,我们可以看到,李先生共交过三期保险费,退保金接近于三年末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认为,已经严格遵照保险法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并且按照相应的退保金给予支付,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李先生的疑惑,其实是很多保险消费者都有的疑惑,为什么保险退保,要损失这么多?以前所交的保费都到哪里去了?现金价值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要想明白这个问题,有必要明白以下几点:
保费的计算
人寿保险的保费由两部分组成: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前者用于保险金的给付,后者用于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费用的开支。二者相加的总和就是营业保险费,也称毛保险费,就是我们投保时需要交纳的保费。
其实,保费的收取也有两种收取方式:按自然保费收取和按均衡保费收取。
按照自然保费的方式收取保费就是说,保险公司当年收取的专门用于保险金给付的这部分纯保费应当恰好等于支付当年赔付出去的死亡保险金,既没有剩余,也无不足。
我们知道,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并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按照自然保费方式收取保费,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的当年也就履行完了当年的保险责任,而不会出现还未履行保险责任的已收取纯保费,也不会产生“为将来要发生的债务提前存取的资金”。自然保费会因为被保险人年龄的不同,每年交付不同的保险费。
但是对于绝大多数人寿保险,我们可以看到,我们保单上的每年所交付保费是相同的,这就是按照均衡保费方式收取。那么,为什么保险公司会采用均衡保费方式收取,而不用自然保费的方式呢?
因为这种交费方式存在着一个最大的缺点:由于保险精算人员制定保费的一个主要因素是根据生命表统计的死亡率,并且人寿保险死亡率,除了儿童时期,通常是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加而增加的,到后期可能会达到被保险人无法承受的地步。因此,考虑到上了年纪的人在更需要保障时却因为体力下降可能收入减少,以至于交不起保险费,所以,现代人寿保险除了少数短期险种外,大多数采用均衡保险费的方式将整个保险交费期间应交纳的保险费,“均匀”地分摊到整个交费期内,使得每年所缴纳的保费都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不会随着时间和年龄的增长而不断地增加。简单地说,就是年轻的时候“多”交一些,年龄大时“少”交一些,平均每年交的一样多。
责任准备金从何而来
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将来要发生的债务而提存的资金,累积生息的最终积累值,或者说是保险公司还没履行保险责任但是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人寿保险采用均衡保费收取的方式是产生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原因。因为在按均衡保费交付的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在交费初期所交保费高于纯保费,即是有一部分剩余,于是就形成了责任准备金,同样道理,退保时退的也是这部分价值,当然要除掉相关的退保手续费。
世界上凡是有保险公司的国家,其监管部门都有关于责任准备金计算的法律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样就保证了保险公司对客户的保单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退保手续费
在保单生效后,保险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中,多交的保险费便作为责任准备金“存”在了保单上,这部分“存”起来的保险费,主要用来保证保险公司履行将来的给付义务。这样,当投保人中途退保时,保单的责任准备金被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即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
所谓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它是以保险公司提存的责任准备金为基础的。
人寿保险的金额、价值量等于保险责任准备金减除退保手续费后的差额,公式如下:
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责任准备金-退保手续费
因为在保险期间的不同时刻,保险责任准备金的金额不同,所以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能多于或少于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在实际操作中,当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是按照现金价值表,退还一笔现金。但在购买保险单的头两年,保险公司承保、制保单、结算代理人手续费、员工工资等各项保险费用开支较大,此时退保,保险公司扣除各项手续费后退还的保险费是很少的。
即使投保人在2年后其他任何时候中途退保,虽然保险单现金价值会随交费年期的递增而不断增加,但也不可能高于保险公司满期给付的保险金。其实,退来退去都是保险消费者自己的钱。因此,一旦买了保险,拥有了保障,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放弃保障。否则,在经济上都会蒙受一定的损失。
在此,笔者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切勿盲目退保,应当理性认识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应仅仅凭着退保所返还的解约金来判断保险的“值”与“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