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不久前,因患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至医院就诊,由于治疗不当,张先生的视力受到了严重损伤,被鉴定为盲人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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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指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未能将患者疾病的严重性及转归及时告知患者,未进行监视疾病发展的必要检查,对延缓患者疾病的发展有一定影响”。出院之后,张先生以“受到意外伤害”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的盲残并非是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的,因为他原来就患有疾病,所以不予理赔。
解析: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款的保险。“意外事故”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原因,造成身体严重创伤的客观事件。
所谓“非本意”,即没有预料到的,非故意的事故。有些意外事故是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所致;另有一些事故虽可以预见到,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
所谓“外来的”,是指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疾病所带来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
所谓“突然发生的”,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
现在,张先生视力受到严重损伤,虽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医院的失误,根本原因还是他本身所患的疾病,因此不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张先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写明,“患者所患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是目前最主要的致盲性眼底病之一……患者原有的疾病是患者目前病情的重要原因。”所以,这类医疗事故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张先生如要索赔,可向医院提出。
慧择提醒: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意外险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自己的创伤在经济上起到一定的分担作用。但细读一些几十元乃至上百元一份的意外险保险条款,记者发现,对于普通的意外事故,只要没有造成投保人死亡或者伤残,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那么投保人就很难获得相应的高额赔付。
投保人在购买意外险时,都是抱着买一份安心的想法,然而当意外真的降临时,也许意外险并不能让您获得安心的意外保障,因为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事故”的鉴定有着自己的理由和体系。不同的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条件是不同的。如果购买的是意外伤害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只承担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或致死责任,其他因疾病或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残疾或致死责任,都属拒赔之列。因此,人们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选择适宜的险种,以免所遇到的风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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