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办法》涉及的人群,注意到,《办法》明确指出,此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至于普遍关心的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问题,《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关于退休后养老金如何计发的问题,《办法》指出,自2014年10月1日《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相关因素确定。《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相关规定执行。《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河南省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另外,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接的问题,《办法》明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慧择提示:河南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养老保险的改革范围、基金基金筹集办法、具体计发办法、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监督等都作出相应的调整。这能够促进机关事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化,促进养老问题的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