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路径:完善管理体制
完善管理体制是农业保险发展改革的基础和保障。完善管理体制既要实现“横向多部门的协同推进”也要实现“纵向多层级的政府引导”,同时还要建立保障农户充分参与的农险决策和监督机制。
首先,要充分认识和理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以法治思维明确政府权力边界。“法无明文规定无权力”,要通过立法来限制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权力边界。在农业保险中,政府主要承担社会管理、协调组织、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职能,发挥“引导”而非“主导”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立法,加快《农业保险条例》配套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做出明确监管规定并明确责任机构,消除“监管真空”。
其次,要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各部门职责应当明确,避免出现职能交叉重复。《农业保险条例》对于各部门的职能规定弹性较大。应在《农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各部门管理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协调合作机制,在此基础上,按《农业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再次,必须将农民参与决策和监督作为重要的发展方向。如果农业保险制度的三个主体—政府、公司、农民之间出现利益失衡,就会导致制度运作偏离预定目标。因此,要积极培育农民的参与意识,建立农业保险的公共需求表达、公共决策、绩效评估等民主参与机制,充分反映和尊重农民的需求偏好,并进而影响政府的决策和管理过程,实现权力制衡。
必然路径:优化运行机制
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农业保险的“政府市场合作”需要政府更多发挥的引导作用,保险机构更多地发挥市场作用。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鼓励产品创新,降低交易成本。要积极探索指数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在中国经营的可行性。和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相比,指数保险可以有效避免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并可降低交易成本,但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如何化解基差风险?如何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为保险公司、政府以及农民所接受?是否具有较为完备的价格、气象等资料?气象站等基础设施是否齐备?等等。
支持服务渠道创新,降低对行政推动的依赖。保险公司与数亿农户打交道时,最大的问题是交易费用过高和道德风险难以防范。要顺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趋势,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组织优势,降低经营费用,防范道德风险,服务新型农村经营组织发展。
探索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创新。我国保险市场主体构成比较单调,合作制保险发展缓慢。从市场组织多元化的发展趋向考虑,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发展合作保险组织(例如,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
建立适度竞争的市场机制。鉴于目前的农业保险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适当限制经营主体的数量有助于有序竞争,这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并不矛盾。我们应鼓励服务水平竞争而不是价格或费用竞争。因此,在一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内,可以允许有多家符合条件的综合或者专业性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可以在省级划分经营区域,而且有必要做出在一个县甚至一个地(市)范围内,只选择一家保险公司做同类农业保险业务的规定,还要规定在一地经营要有持续性(例如至少3年)。以鼓励保险机构持续投入的信心。
慧择提示:对于中国的农业保险发展道路的谈论从未停歇,不断有专家和相关人士提出理论,一方面表明了社会各界对于此事的关注程度,另一方面是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有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