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一)调整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户口由村迁入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就业转失业人员直接到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
(二)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户口由村迁入社区(居委会)的居民,按原城镇居民同等标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二、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及失业保险待遇
户口由村迁入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在单位就业的,参保单位可依据户籍变更信息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等相关变更手续,职工个人按城镇职工标准(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原按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按1:0.5的比例折算为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同等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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