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当天出车祸导第三人死亡 保险公司判赔
买回新车当天便上了保险,但签完的保单还未"生效",朋友驾车上路便发生车祸,致一名行人死亡。在处理事故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保期从次日算起"为由拒绝理赔。近日,万柏林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合同中的交强险出单即生效,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应款额内理赔。
2009年9月21日,王女士新买了一辆五菱客车,买车时便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当时,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期从2009年9月22日零时起至2010年9月21日24时止。买回车的当天下午,王女士的朋友小李便驾驶这辆尚未上牌照的客车上了路,在由南向北行至和平南路大众巷口时,不慎将行人李某撞倒,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事发时不在保险期内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约定保期的行为与交强险保单"即时生效"的规定相悖,故认定该保险合同应从出单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小李有期徒刑1年8个月,赔偿死者家属24.5万元,车主王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其12万元的保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办案法官解释,交强险实施以后,对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一些人在新车上完保险而尚未到所谓约定保期过程中,会发生剐蹭等交通事故,最终却由于保险公司"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鉴于这种情况,国家保监会2009年3月25日下发通知: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以便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