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平安保险(甲)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倘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倘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 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倘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于境外,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您投保的币种支付给保险金受益人。
倘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于境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人民币的方式支付;倘若您投保的币种是外币,则在保险金给付日将保险金以该日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卖出价兑换成人民币支付给保险金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