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定期寿险(B)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备 注
产品特色 1.岁满型设计,可根据客户自身对不同年龄的风险判断做出选择。
2.保费低廉,可使被保险人以最低的保费支出获取最多的保障额度。
3.基本不含储蓄与投资因素,有效回避利率变动及低预定利率的不利因素。
4.在青壮年最具生命价值的时期,定期寿险可以作为其他寿险产品的补充,缴付同样的保费可以获得比终身寿险及两全险等寿险产品高出多倍的保障,改善因财力不足导致保障程度的不足的状况。
5.保险责任中除身故责任外,还包含了高残责任,相当于扩大了保险责任。
6.交费期限灵活多样,保险期间自50—70岁中间有五档可供选择,除趸缴外缴费期有10、15、20、30年,交费期延长可有效降低年交保费。
案例设计 张女士,25岁,结婚时与丈夫贷款39万元购房,贷款需30年还清。约2500元的房款是每月家中的主要支出,并需要二人共同负担。为了在任何一方遭遇不幸时都不会发生债务危机,她在为丈夫投保的同时,为自己投保了50万元的新华定期寿险B款,选择30年交费,每年交保费800元,平均每月交67元。
保费支出:30年累计交保费24000元;
保障收益:身故或高残给付50万元,一年内因病身故或高残可得保险金给付5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