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保缴费方面,《通知》明确,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5%,农村户籍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为0。5%。
《通知》规定,上海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失业后可到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流程、期限等参照《上海市失业登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在享受待遇方面,《通知》明确,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在失业保险金的核定上,上海市农村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对应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年限)计算,期限计算办法以及待遇支付标准均与城镇户籍人员相同。农村户籍失业人员还可以参照《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1〕44号)相关规定,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日起,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失业生育待遇,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扶持生产资金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此外,对于通知实施之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仍可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慧择提示:根据上海市的失业保险改革制度实施,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让其享受相同待遇。为以后政策的的发展提供平台,从而促进社会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