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一企业为了缩减用工成本,企图以旷工为由辞退7名员工从而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2015年10月,经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调解,这7名工人已经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获得了共计4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据了解,因业务收缩,为了缩减用工成本,这家企业以旷工为由向7名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7名职工接到通知后,认为企业这一决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向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赵建娜律师求助。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该法第二十五条则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承担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
经了解,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是为了免除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不过,这7名员工是否旷工,单位和劳动者说法不一。考虑到这7名员工也不想在该企业继续工作,赵律师希望帮助他们争取到经济补偿金。
赵律师在调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少缴社保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三十八条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赵律师便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撰写仲裁申请书,办理仲裁立案手续。
企业负责人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明白开庭会产生的后果,遂在开庭前主动找到工人要求调解。经调解,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4万余元,7名职工领到补偿金后办理了撤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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