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今年12月前,精河县将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整合工作,明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业务操作系统,全面实施新制度。
据介绍,根据《精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凡具有精河县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的异地农民工及其子女,可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精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实行一次性缴费。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0日,当年缴费次年享受医疗待遇。未参保缴费不能享受医疗待遇。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540元。成年人及不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50元,县财政人均补助61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61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68元;在校中小学(含幼儿园、托儿所)阶段个人缴纳80元,县财政人均补助131元,自治区财政人均补助61元,中央财政人均补助268元;城乡低保户、优扶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及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代缴。
慧择提示:精河县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以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需求,缩小城乡差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其他地区可以借鉴精河县的良好经验,对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