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依据目前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调整和降低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费率。
一是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在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基础上降低两个费率档次(一类行业除外),即中省直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档次进行缴费,做到最大限度减轻参保单位负担。
二是降低费率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收支等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参保单位所属行业费率档次浮动标准。对符合浮动条件的参保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三是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具体执行费率,由省医保局依据上述政策予以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要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省医保局费率的检定结果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慧择提示:黑龙江省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为了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要求。此举不仅可以提高提高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有利于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积,从而更好的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