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惊:电话里同意就能直接扣保费?
近日,市民刘先生接到某保险公司的电话,对方称为回馈优质客户,该公司为该类客户量身打造了一种人身保险,缴费期限为10年,期间可享受多重保险服务,且最终会一次性退回保费,刘先生觉得保险条款设置不错,符合自己的一些现实需求,由于当时比较忙,刘先生没有继续与保险公司详谈,只是表达了初步购买意向。
第二天,保险公司就又打电话给刘先生,并询问他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了,这样的要求让刘先生起了疑心,但是该工作人员却表示,要求提供的这些号码只是为了核实客户身份,“况且我们只是有您的卡号而已,能干吗呢?”且对方多次报上自己的工号并表示刘先生可以随时打该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进行核实,这样的解释又让刘先生打消了疑虑。于是他提供了一个平时不常使用的卡号,然后对方表示过几天就会有工作人员和他联系送来保单。
就在刘先生以为对话就此结束时,对方开始反复询问刘先生所提供的银行卡内是否有现金,并解释说因为需要一次性缴纳四期的保费,所以必须确认一下刘先生的经济情况。在刘先生表示自己并不常用这张卡,打算等签好保单再存保费后,该工作人员开始不断劝说他使用常用的信用卡进行替换。
“打了将近一个小时,听得我已经心烦了,没心再听下去了。”于是,刘先生找了借口匆匆挂了电话。放下电话他越想越不对劲,他随后打电话向熟悉保险行业的朋友询问,结果让他大吃一惊,原来只要在电话里给了保险公司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那么保险公司就当作客户已经同意投保了,然后可以直接让银行划款了,因为银行和保险公司是签了协议的。就是说,不需要本人亲自到银行、不需要本人的签字,只要保险公司有客户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保险公司就可以制作一份委托书出来,向银行表明客户已经同意代扣代缴了,客户卡里的钱就直接划保险公司了。
而当他就此事向银行进行求证时,银行也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当我提出质疑时,银行居然反问我,如果你不信任保险公司,干嘛给它你的银行卡号啊?你给了我们就是认定你是同意的!”刘先生有些无奈地说道。
而让他气愤的是,他认为他在电话中只是表达一个购买保险的意向,而非确认购买,他觉得应该是等对方上门送保单、他签字确认后才开始付款的,但保险公司却有意混淆了这个概念,尤其是在向客户索要银行卡号这个环节上,没有明确告知客户,索要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直接扣款而非核实身份。只要你在电话里面给了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那么保险公司就开始制作扣款的授权委托书,要求银行扣款了;银行扣款后,保险公司才会把保单给你。
“这样做实际上让投保人承担了很大的风险,这并不是指保险上的风险,而如果我的个人资料不小心被泄露、被人不停地冒名制作这种授权委托书,岂不是卡里面的钱就很容易被人盗走?那些所谓的口头确认的电话录音又有什么用?骗子们随便找两个人录下对话不就搞定了?到时你就报案也没用的。银行也不会赔的,因为银行说了,他们是不会对文件上的签字去做验证的。在诈骗成灾的当今,大家真应该自己多点防备之心啊!”刘先生心有余悸的说道。
调查:市民饱受骚扰鲜知“录音合同”
近年来人身险电话销售业务快速发展,超过2/3的保险公司涉足此类业务。但同时电话销售中也存在着销售误导、电话扰民等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据了解,不少市民都不同程度的接到过类似的电话保险推销。
对这种电话营销扰民行为,早在2010年12月1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对于明确表示不投保或拒绝继续接听电话的客户,电话营销人员应及时结束通话。保险公司须使用技术手段,对有关电话号码进行屏蔽,一年内不得对这一客户再次呼出。
随后,保监会又在2013年出台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建立健全电话销售禁拨管理制度,根据规定,对于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客户,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并与行业共享“禁呼名单”数据库,对其他公司确定屏蔽的电话号码,屏蔽期间各公司都不得再次呼出。并设定不少于6个月的禁止拨打时限。在拨打时间上,规定每日21时至次日9时不得呼出销售。此外,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经审批的电销职场,使用统一的电销专用呼入和呼出服务号码,以直销形式自主经营电销业务;各公司应当将统一的电销业务呼入号码和呼出号码,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公布。
然而,市民张女士就表示,自己曾多次接到过显示某银行客服号码的保险推销电话,“就是换了不同的人打电话而已,推销的内容一点也没变。”让张女士心烦的是,自己明明一开始就谢绝了推销,但是还是会时不时接到此类电话。“要是不接电话,他们就每天都打,我都恨不得把这个银行的号码直接拉到黑名单里了。”
虽然有市民像刘先生一样对电话保险的内容动过心,但多数人都不了解电话保险中“录音合同”也能生效的规定。
2004年出台的《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据此,保监会在2013年印发的《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移动支付设备、网上银行、支付平台等新技术提升收付费效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其他电子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的,应通过书面或电话录音的方式取得客户授权。根据上述法律和规章,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和法律程序后,可以以电话录音确认客户转账授权,从而通知银行进行扣款。
事实上,电话扣款行为产生还有更细致的规定,也并非可以随意扣款。省保监局表示,保险公司以电话录音方式确认客户转账授权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客户明确表示同意通过其名下账户支付保险费用;二、销售用语明确告知首期保费支付时间及续期保费支付时间、频率等内容;三、保费扣划成功后,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投保人。
开展有电销业务的保险公司,内部规定更为详细,如某保险公司就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年届18周岁至60周岁间。而且销售用语应包含“您是否同意通过电话录音确认投保”的内容,并取得投保人肯定答复。
对于诱导客户答应投保的行为,该保险公司表示,公司设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处罚机制,明确了电话营销人员的日常工作规范、行为品质要求和相应的处罚。一旦出现违规情况,将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提醒:撤单别拖过10天犹豫期
据悉,在保险业界,全国性的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总部单独成立电销部门,与省市公司独立。而在业务流程上,和传统渠道相区别,电话营销的业务流程自成一体,流程多,但消费者与电销保险商缺乏正面接触机会,容易产生风险与纠纷。有律师认为,从法律意义上来看,电销保险的做法在设计上并没有问题,关键是保险公司如何执行好现有制度。现实状况是,保险业务员都是从保费里面提成拿到薪水,而且队伍流动性较大,素质良莠不齐,容易产生纠纷。
不过,在电销保险设计中,还有一条兜底条款,即客户在电话中已经明确同意购买、保险公司已经扣款成功,客户自签收合同之日起仍然可以在10日的犹豫期内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申请撤销保单,保险公司只能收取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出于各种方面的原因,客户在撤销保单时,往往会被各种理由推诿,直到超过10日犹豫期。对此,省保监局表示,如遇上述情况,应及时保存各种证据,并拨打12378保险投诉热线进行投诉。
此外,当我们遇到电话保险时,首先,在接到电话后,如果没有购买意向,不要随意含混回答应付过去,而是要明确拒绝。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电话录音可以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因此一定要明确表示是否有购买意向。
其次,如果需要购买或者有意向的,要向销售人员询问清楚产品的保险责任、收益特点、费用扣除、退保损失等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特别是退保损失和缴费年限密切相关,一般来说缴费年限越短退保损失越大。
再次,电话交流中多提问少默认。大家接到推销保险的电话时,要多问问题,不论销售人员是搪塞还是转移话题,都要追问到底,经过反复考虑产品是否适合自己后,再作出决定性回答。
业内人士也提醒各位消费者,大家在接到推销保险的电话时,如果无从判断是否是保险公司打过来的,还是不法人员冒名顶替保险公司打的,最好的办法是拨打该保险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慧择提示:现在电话的发展,使得保险公司在进行推销时采用电话推销。但是电话推销许多都是欺骗性的行为,小编提示,接到这样的电话,要提高防范的意识,谨慎行事,确保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