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参保事业单位范围是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已化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目前尚未确定类型的事业单位,凡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没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在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方面,参保个人以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规定项目为缴费工作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作之和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按照规定,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要与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项目相对应。比如,住房、物业、取暖三项改革性补贴和以精神文明奖为主的奖励性补贴,不纳入缴费基数。对纳入缴费基数的特殊岗位津贴,凡纳入原退休计发基数的项目,比如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教师教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都要纳入缴费基数;其他特岗津贴暂不纳入。
此次改革,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调教的人员,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返还本人。其中,已经退休的,可一次性返还;未退休人员待本人退休后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慧择提示:枣庄市此次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而且还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此举不仅有利于体现社会公平性,而且还可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积。